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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数学中心认定合作基地的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数学中心建设,中俄数学中心(Sino-Russian Mathematics Center)(简称“中心”)中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在全国优势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若干“合作基地”,探索切实有效的科技合作和人才联合培养模式。为加强和规范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合作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二条 合作基地的设立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实效的标准。合作基地需为中心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团队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中心在部署合作基地时,考虑地域分布和历史文化。

第三条 合作基地需依托国内有基础的高校或院所等(统称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优先支持合作基地的发展,为合作基地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措施,并确保相关支持和政策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合作基地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建设。

第五条 合作基地包括两种类型:A类合作基地、B类合作基地。

A类合作基地需紧密结合中心的发展布局,每年组织1-3个月的专题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研究生专题班等。A类合作基地须按照中心的要求提供专题学术活动所需的场地空间、行政支撑等配套条件,并对中心合作团队成员集中开展合作研究、举办学术活动时按访问学者支持部分津贴等。

B类合作基地需紧密结合中心的发展布局,每年组织2-3周的专题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研究生专题班等。B类合作基地须按照中心的要求提供专题学术活动所需的场地空间、行政支撑等配套条件。

三、合作基地的支持

第六条 中心合作团队每年在合作基地集中开展高水平的专题学术活动,为合作基地及其依托单位的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开设前沿短期课程、讲座报告,有利于推动其学科发展和一流人才培养。

第七条 中心对合作基地给与一定的学术活动专项经费支持。

第八条 中心鼓励合作基地举办中俄数学研讨班(含线上讲座、研讨会与论坛),报中心备案后,可纳入“中俄数学中心学术报告”系列,由中心和中心合作基地发布相关信息,研讨班所需报告费等可由中心直接支付给报告人。

第九条 中心鼓励和协助合作基地和合作团队成员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第十条 中心学术活动与合作团队完成和发表的论文应标注受中俄数学中心和合作基地资助。对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问题另行商定。中俄数学中心和合作基地为数学家同行提供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加强数学领域的合作交流,助力提升科技创新实力。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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